
司法鉴定是证据的一种,具有客观性。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需要对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采集证据,此时有时需要用到司法鉴定评估。一般来说,机动车司法鉴定评估流程分为以下步骤:
一、委托: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或者通过仲裁机构进行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会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会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会指定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在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者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补充鉴定。
五、重新鉴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进行重新鉴定:(1)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失实的;(3)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价格评估司法鉴定要在法定或约定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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